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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族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列報,增貸部分的利息不得列報。

國稅局舉例,甲君 2009 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 A 銀行貸款 600 萬元,2014 年底貸款餘額尚欠 400 萬元,但轉向 B 銀行貸款 500 萬元,等於增貸 100 萬元。

若甲君 2015 年支付 B 銀行借款利息為 20 萬元,只能以 2014 年底原始借款餘額 400 萬元占新借款金額 500 萬元比例計算。因此,2015 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等於 20 萬元乘上 400 萬元再除以 500 萬元,等於 16 萬元,而非 20 萬元。

近幾年利率走低,常有民眾將原房貸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發生,但歷經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等因素,未保存相關資料,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為原始購屋時所借,所以未採認。

國稅局指出,檢附的文件除利息單據外,還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以免為了減輕利息負擔,而影響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的權益。



金泰當舖

參考資料:https://news.cnyes.com/news/id/3994530

Orignal From: 房貸族看過來 房屋轉貸利息這樣報才不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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