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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跟阿強是朋友,阿強因資金需求而向小美借錢周轉,並自願給予小美高額的利息,假設借五萬的話每月利息一萬,甚至自願預扣利息。但每次借款,都是阿強拿本票來借,小美扣除利息後再拿現金給阿強,來來回回好幾次,阿強其實並沒有實際以現金還過任何利息,到最後小美不願意借了,開始要求阿強還錢,阿強卻一狀告到法院去,說小美是高利貸、犯重利罪,並藉此與小美談和解,甚至反而向小美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康鈺靈律師表示,這樣的案例其實是詐欺的一種,也許阿強以這樣的手法向很多人借錢,取得現金後再告對方重利罪,藉此來取得談判不用還錢的機會,只是當事人要證明卻相當困難。現在民間借貸很多,你想賺人家的利息,人家卻想賺你的本金,就重利而言,《刑法》規定是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者,是重利罪。但是以上述這種借錢根本沒打算還錢的案例來看,有點像是詐騙的手段,這樣借錢的人根本不是輕率無經驗的人,所以小美根本不構成重利。但實務上要如何證明卻成為小美的一大難題,而小美其實也是有點貪心,為了賺更多利息,才會因此掉入陷阱。也提醒大家在借貸關係中,不僅是借貸人要小心,出借人有時也需謹慎考量,以免像小美一樣得不償失。(撰文:陳奐宇)
Orignal From: 【壹週刊】借錢收利息竟變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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