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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外籍勞工,工作,勞動工作。(圖/視覺中國CFP)

▲美國國務院每年都針對各國人權狀況向國會遞交報告,今年有關台灣部分特別指出,台灣的主要人權問題仍然是剝削外籍勞工權益。(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上個月媒體報導,有非法人力仲介集團涉嫌以毒品控制逃逸的40名外籍勞工,不但苛扣工資,下班後還將其軟禁在宿舍中,其中多名女性外籍勞工甚至指稱,曾遭嫌犯強迫發生性關係,若不配合就以通報移民署將其遣返回國作為威脅,處境宛如在集中營一樣悲慘。其實,外籍勞工逃逸後遭人脅迫或受到不人道對待的狀況早已非屬個案,去年亦有類似案件發生。美國國務院每年都針對各國人權狀況向國會遞交報告,今年報告中有關台灣部分特別指出,台灣的主要人權問題仍然是剝削外籍勞工權益。

台灣目前約有60萬名的外籍勞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這些外籍勞工都是容易受剝削的對象。或許很多民眾會有疑問,為什麼外籍勞工選擇離鄉背井,千里迢迢來到台灣工作,卻會一再發生從原來的工作場所逃跑(官方說法為行蹤不明)的情形?其實,外籍勞工在台灣語言不通,既沒有家人和朋友的保護,逃跑後又和通緝犯一樣,每天必須躲躲藏藏。如果原來的工作沒有逃跑的理由,又何必逃跑,這正好點出部分外籍勞工在原來的工作場所飽受欺壓及被不合法對待的處境。

對於引進外籍勞工的正當性,政府長期以來的說法都是「補充性原則」,也就是引進外籍勞工的目的是為了補充國內招募不足的勞動人力,法源依據主要乃是《就業服務法》第5章的「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為了保障包含外籍勞工在內的就業者權益,《就業服務法》第40條特別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例如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同法第57條亦明定,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例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外籍漁工。(圖/記者季相儒攝)

▲為養家餬口,縱使官方設有投訴機制,但外籍勞工往往不敢投訴而被迫忍氣吞聲,必須透過勞動檢查才能發現有無侵害工作權益的事。(圖/記者季相儒攝)

法律雖已設有上開規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無論是外籍勞工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薪資是否遭仲介或雇主剋扣、工作有無受到歧視或不當對待等問題,都因為外籍勞工必須有工作才能謀生和寄錢回家,所以縱使官方設有投訴機制,但外籍勞工往往不敢投訴而被迫忍氣吞聲,必須透過勞動檢查才能發現有無上開情形

但事實上,勞動檢查員人力長期不足,執行檢查時遭受刁難,甚至有人身安全等問題,早已持續存在多年,至今仍未解決。如果以10年為觀察期,根據研究顯示,2010年的全國勞檢人力編制,相較於2001年的勞檢人力,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更為縮減。更進一步來看,目前地方勞動條件檢查人力編制有三百多人,但實務上員額根本不到三百人,光是桃園市一個行政區,去年就短少70人,所以如何迅速將勞檢人力補齊,才是發現和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唯有透過公權力的確實執行,方能保障外籍勞工不致因離鄉背井處於弱勢地位,而遭到不肖人士的剝削,以致淪為血汗勞工的悲慘情形在我國持續不斷發生。



萬達

參考資料: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804/981600.htm

Orignal From: 劉昌坪/儘速補齊勞檢人力 保障外籍勞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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