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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銀行今(3)日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通知》,明定了RQDII境外證券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資訊提報等事項。
上述《通知》指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下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下稱「境外投資」)是指取得大陸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展開境外投資者,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該《通知》亦要求,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者,應按照規定向人行上海總部提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畫、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資訊。
參考資料:台視新聞https://www.ttv.com.tw/finance/view/052018031124E0703AABD2364FE0BA39893393046E8AC86E/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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