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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如果具備營業執照、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是合法的。
按照相關規定,典當行的經營範圍,應當是各類動產、不動產、財產權利的典當和絕當物的買賣,不過目前來看很多典當行實際與高利貸無異。
典當,是一種特殊的物權模式。傳統的典當,是以物的財產權利向典當行換取當金,並在約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贖回的行為。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典當的性質卻存在很大的爭議。
由於《物權法》中並未將典權納入物權範疇,目前典當的法律依據是商務部、公安部於 2005 年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插一句題外話,當時簽發的商務部長是薄熙來,公安部長是周永康)。這一辦法僅屬於部門規章,效力層級較低,並且主要規定的是典當行應當如何設立、如何運作、如何管理等實務性條款,對於典當行為的性質並未涉及,但在《辦法》第 42 條規定:
第 43 條第 1 款規定:
從辦理抵質押登記、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剩餘部分退還等字眼來看,顯然《辦法》是將典當行為當做擔保物權來處理的,但從法律上說,這種處置方式並不妥。
首先,從行為模式上說,這與傳統典當尤其是不動產的典當模式明顯不相符,因為典當是需要交割當物的,體現在不動產上就是要收房收地,但抵押是不轉移占有的。
其次,從當物處置上說,典當行可自行處置價值 3 萬元以內的絕當物,但從《擔保法》《物權法》的角度出發,這種行為屬於流押 / 流質,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第三,從商業模式上說,如果典當屬於擔保物權,則典當行給予當金的行為就是貸款,而未經批准發放貸款是違法行為,並且典當的費率也明顯處於高利貸區間。
第四,從法律設置上說,既然將典當行為視為擔保物權,那就直接叫做抵質押直接使用相關法律好了,何必多此一舉?
個人的觀點是,典當的實質,是一種附加回購條款的買賣行為,即,出當人將物賣給典當行,但這種交易並非賣斷,而是附加了回購條款;只有當出當人不執行回購條款時,才構成賣斷(即死當)。只有這樣看待典當,才能解釋典當需要交割當物、可以自行處置絕當等行業特點。
喜越
參考資料:https://read01.com/aPzJox.html#.We6hdmiCw2w
Orignal From: 現在還能在街上看到當鋪,怎麼盈利?
典當行,如果具備營業執照、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是合法的。
按照相關規定,典當行的經營範圍,應當是各類動產、不動產、財產權利的典當和絕當物的買賣,不過目前來看很多典當行實際與高利貸無異。
典當,是一種特殊的物權模式。傳統的典當,是以物的財產權利向典當行換取當金,並在約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贖回的行為。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典當的性質卻存在很大的爭議。
由於《物權法》中並未將典權納入物權範疇,目前典當的法律依據是商務部、公安部於 2005 年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插一句題外話,當時簽發的商務部長是薄熙來,公安部長是周永康)。這一辦法僅屬於部門規章,效力層級較低,並且主要規定的是典當行應當如何設立、如何運作、如何管理等實務性條款,對於典當行為的性質並未涉及,但在《辦法》第 42 條規定:
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 43 條第 1 款規定: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 3 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 3 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從辦理抵質押登記、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剩餘部分退還等字眼來看,顯然《辦法》是將典當行為當做擔保物權來處理的,但從法律上說,這種處置方式並不妥。
首先,從行為模式上說,這與傳統典當尤其是不動產的典當模式明顯不相符,因為典當是需要交割當物的,體現在不動產上就是要收房收地,但抵押是不轉移占有的。
其次,從當物處置上說,典當行可自行處置價值 3 萬元以內的絕當物,但從《擔保法》《物權法》的角度出發,這種行為屬於流押 / 流質,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第三,從商業模式上說,如果典當屬於擔保物權,則典當行給予當金的行為就是貸款,而未經批准發放貸款是違法行為,並且典當的費率也明顯處於高利貸區間。
第四,從法律設置上說,既然將典當行為視為擔保物權,那就直接叫做抵質押直接使用相關法律好了,何必多此一舉?
個人的觀點是,典當的實質,是一種附加回購條款的買賣行為,即,出當人將物賣給典當行,但這種交易並非賣斷,而是附加了回購條款;只有當出當人不執行回購條款時,才構成賣斷(即死當)。只有這樣看待典當,才能解釋典當需要交割當物、可以自行處置絕當等行業特點。
喜越
參考資料:https://read01.com/aPzJox.html#.We6hdmiCw2w
Orignal From: 現在還能在街上看到當鋪,怎麼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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