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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間借貸與網際網路疊加的頻次越來越高,融資性借貸比例變大,放貸人越來越職業化。民間借貸的問題也日益引發投資者關注。今天,小喵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及利率認定的問題。
(一)關於借貸關係的認定
審判實踐中,借款人對借貸關係不予認可或僅部分認可而提出抗辯的現象較為普遍;而經審理被法院駁回訴求,或僅部分訴求被支持的案件也不在少數;認定借貸關係的存在與否、合法與否,法院會以案件事實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依據。以下列舉幾種普遍的案情:
1、一方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法院會認定為無效,除法院會駁回訴求外,法院會根據其數額、情節建議公安機關依法按詐騙、敲詐勒索犯罪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進行賭博、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動而仍給其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借條不予支持,並可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民事制裁。
3、名為借款,實際上是出借人出資參與與借款人的合夥經營,且約定了風險承擔和利潤分配方式,其借款會認定為合夥出資,發生糾紛後法院會按合夥糾紛案件處理。如果借款人是為了投資而借款,並約定給予出借人高息紅利回報,出具借條的,法院會認定為借貸關係有效,依法按民間借貸案件處理。
4、借款人僅以全部歸還、部分歸還或者借款數額過多為由,就其所寫借據提出抗辯,但卻不能舉證證明的,則法院一般會認定借貸關係有效,採信借據效力予以處理。此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被告抗辯為其訴訟主張,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5、借據內容(包括借款額、日期、還款日期、利息標準、違約金等)全由出借人自己所寫或列印,借款人僅在借據上簽名的案件,借款人如提出異議,卻又不能舉證證明的,則法院會認定借條的效力,確認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因為借款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簽名借款的後果是明知的,以此抗辯卻提不出證據支持,顯然不能得到支持。
6、借據中,出借人的名字、借款金額、利息標準均有改動跡象,若經審理為出借人塗改,如借款人提出抗辯,則該借條的效力法院會不予認定,主張的借貸關係法院也會不予法律保護。
7、借款人雖然沒有給出借人寫借據,但認可借款事實的,則法院會認定雙方借貸關係存在;出借人主張借款事實存在,但卻提供不出借款人所寫借據或者借款人根本就沒有寫下借據的,如果借款人不認可借款事實、不承認借款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證明借款事實發生的證據(如有借款時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借款人認可關於借款事實的錄音資料、銀行轉帳資料等),法院就會認定借貸關係存在。
8、借款人借款後死亡或下落不明,而出借人以其所寫借據起訴其及其家人的,只要查明借款用於家庭成員生活共同開支或家庭共同財產建設(如用所借款買車買房、買地皮或用於投資做生意供家人消費等)即使借款人家人不認可,法院也會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判令其與家人連帶償還。
9、借款人以出借人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除法院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外,法院會責成借款人提供超時效的證據,借款人提供不出證據的,法院會認定起訴有效,支持借貸關係存在。
(二)關於借貸利息的認定
最高法院《關於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利息處理的相關規定仍應會遵照執行;民間借貸案件大部分都有利息約定,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利息法院會遵守的審判法則。
1、有利息約定的,只要其標準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四倍),法院就會予以保護,支持其約定;超過這一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審判實踐中經常遇見的月息5分、4分,甚至更高的高利貸案件,法院會按貸款利率的四倍認定利息。
2、借款時無利息約定,訴訟時出借人要求歸還借款利息的,原則上法院會不予支持,只應會歸還本金;但是雙方約定有還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仍不歸還的,如出借人要求償付逾期部分的合理利息,則法院會予以支持。
3、借款時出借人予先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原利率和總利率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扣除掉本金的部分,不支持其利息。
從最高院處理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和精神看,「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是指「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而不是「浮動利率」,並且是按借貸雙方約定時銀行基準利率計算;銀行按照借款用途,區分不同的借款種類,如投資經營住房、生活消費、教育助學、質押等,中國人民銀行都規定了相應不同的借款利率。
(三)關於擔保關係的認定
隨著民眾對《擔保法》了解的加深,法院受理的具有擔保關係的民間借貸案件增多,處理此類案件除法院會執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第17條規定外,法院會注意以下問題:
1、擔保人僅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上簽名擔保,而沒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方式等擔保內容的(實踐中常見),法院會依《擔保法》規定,判定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人書面約定有擔保方式的,按照約定依法處理。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擔保法》已有規定;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與宅基是「房地一體」,且法律明文規定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宅基地又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故而也不能當作抵押物,如遇有以宅基地擔保的借貸案件法院一般會認定抵押擔保無效,認定擔保人無保證責任;
3、民辦私立學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其辦學經費並非出自國家財政,其經營的目的是營利,是投資者做生意收益的一種形式,而非公益目的;私立學校的所有者為個體,對學校的所有合法的財產擁有全部權利,故其具有代償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凡是民辦私立學校,簽章擔保的,法院會認定擔保關係有效,根據查明事實情況,確定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4、以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不以登記為要件)的案件,相對較為複雜,處理法院會慎重。第一,借款人已將其房產(包含與房產一體的地皮)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抵押物,又將該房產書面抵押給出借人而借款的;如果該房產的價值既足以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又足以保證出借人債權的實現,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擔保有效;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抵押的房產價值僅滿足其部分債權的實現,仍同意抵押的,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擔保有效;否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擔保無效;第二,抵押擔保人以其無權處分的房產或地皮設定抵押擔保借款的,抵押擔保無效;第三,抵押擔保人以其與他人共同共有的房產設定擔保的,其他共同共有人明知抵押而默示的,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有效,但其他共同共有人事後知道而提出異議的,則法院會認定抵押無效,但其他共同共有人法院會將抵押擔保人對抵押物法院會享有的份額按評估價值兌出,償付給債權人。
(四)關於證據
根據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證據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義務,「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被進一步強化;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提供的書面借據、借款時的收款收條、書面借款合同、通過銀行轉帳而借款的支付憑證仍法院會是認定借款的證據:如果借款人不能舉證推翻,則法院會履行還款和支付利息之義務。
民間借貸利息和利率的有關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
《民間借貸規定》實施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按照91年實施的《借貸意見》的規定,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為參照,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即「四倍利率標準」。但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管制將逐步放開,待市場化的利率形成、傳導和調控機制建立後健全後,央行將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大量的涉及利率的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將沒有參照依據。
《民間借貸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採用了固定利率的「兩線三區」規則(或稱「三段論」)——即關於最高利率限額,兩條線是24%和36%;用這兩條線劃出三個區,一是合法債務區,二是自然債務區,三是違法債務區。
首先,合法債務區。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約定有效,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出借人可以請求給付該部分利息,法院也應予支持。
其次,自然債務區。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36%的利息部分,約定有效,但無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屬僅具有保持力的自然債務。即出借人請求支付該部分利息時,借款人得以拒絕支付;但借款人主動支付,出借人受領後,不構成不當得利,借款人不得請求返還。
最後,違法債務區。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對於該部分利息,尚未支付的,不得請求支付;已經支付的,構成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法院也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規定》規定的是固定利率標準,簡單明確,實踐中比較好掌握。但利息與貨幣的緊缺程度密切相關,固定利率的限縮模式與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並不一致的。利率市場化就是要從靜態的利率管制發展到動態的利率形成。很顯然,固定利率的模式是靜態的,無法體現市場狀況和變動趨勢。就此而言,「四倍利率」的原有規則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市場變動,而固定利率則完全喪失了應對市場趨勢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缺乏制定利率政策的專業技術能力,即便固定利率在制定的當下是合理的,仍然難以應對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
二、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
《民間借貸規定》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一)沒有約定利息
沒有約定利息的,不論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或是其他的借貸,均視為無息借貸,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主張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付。這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相同,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間借貸外的民間借貸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以外的民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法院應結合有關情況確定利息。
三、利息的預先扣除
《民間借貸規定》第27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這與《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相同,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四、適度支持複利
《民間借貸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此規定,未超過最高限額(年利率24%)的利息可計入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該規定改變了91年《借貸意見》「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定,適度支持複利。
五、逾期利率
《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29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29條規定,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的最高限度。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借期內和逾期利率均未約定的,以法定利率(年利率6%)確定逾期利率;二是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以借期內利率確定逾期利率;但該規定並未明確,此種情況下以借期內利率所確定的逾期利率的最高上限。結合該條第1款的規定,從立法目的上解釋,也應理解為「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六、逾期利率與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競合
《民間借貸規定》第30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常利用其在訂約時的優勢地位,約定如諮詢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以規避法律關於最高利率的限制性規定。該條規定,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並存時,可選擇主張或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這有利於保護借款人,同時也與「兩線三區」的立法本意相符。
七、未約定利息但自願支付或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
《民間借貸規定》第31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這是禁反言規則的應用。沒有約定利息但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的,只要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對於未超過最高限度(年利率36%)的部分,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當然,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八、提前還款的利息計算
《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提前還款問題
《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規定可以提前還款,但當事人約定不得提前還款的,不可以提前還款。
(二)提前還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還款,利息是否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與《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有所衝突。
《合同法》第208條規定,提前還款一般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但《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則沒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這一規定,而是簡單地規定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息。實踐中,當雙方約定提前清償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時,應根據《合同法》第208條規定維護此約定的效果,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還是應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規定直接確定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而不考慮當事人的特別約定?這主要看法院的判定。
隨著借貸行業的發展,套「殼」借款現象也需引起重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借用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後不知去向,致使出借人及公司利益同時受損。
小喵教你3個實用技巧減少風險:
一、要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這既要通過查看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也要進行實地的考察,了解被告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多方面了解公司的財務能力,有無償債的可能性,以決定是否借款。
二、要讓公司提供適當的擔保,尤其是要用房子,車子等來作擔保,不能僅憑一面之詞而相信其還款能力。
三、也可以讓公司的股東提供個人的擔保,這樣,才能向股東進行追償。
對於民間個人借貸,也不能掉以輕心哦,小喵這就列出需要注意的6點,大家一定要仔細看一遍哦。
1、避免因時間長久而遺失關鍵證據,如借條及轉帳憑證。
2、避免因訴訟時效中斷證據不足,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3、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對債務人採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在發現對方財產線索時,可直接要求法院採取查封等措施,否則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5、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權利全方位查找對方的財產及線索。
6、對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對方自願,否則只有起訴之後才可以獲得利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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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read01.com/80APoB.html#.We6iqGiCw2w
Orignal From: 民間借貸利息和利率8大問題,附贈實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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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借貸關係的認定
審判實踐中,借款人對借貸關係不予認可或僅部分認可而提出抗辯的現象較為普遍;而經審理被法院駁回訴求,或僅部分訴求被支持的案件也不在少數;認定借貸關係的存在與否、合法與否,法院會以案件事實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依據。以下列舉幾種普遍的案情:
1、一方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法院會認定為無效,除法院會駁回訴求外,法院會根據其數額、情節建議公安機關依法按詐騙、敲詐勒索犯罪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進行賭博、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動而仍給其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借條不予支持,並可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民事制裁。
3、名為借款,實際上是出借人出資參與與借款人的合夥經營,且約定了風險承擔和利潤分配方式,其借款會認定為合夥出資,發生糾紛後法院會按合夥糾紛案件處理。如果借款人是為了投資而借款,並約定給予出借人高息紅利回報,出具借條的,法院會認定為借貸關係有效,依法按民間借貸案件處理。
4、借款人僅以全部歸還、部分歸還或者借款數額過多為由,就其所寫借據提出抗辯,但卻不能舉證證明的,則法院一般會認定借貸關係有效,採信借據效力予以處理。此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被告抗辯為其訴訟主張,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5、借據內容(包括借款額、日期、還款日期、利息標準、違約金等)全由出借人自己所寫或列印,借款人僅在借據上簽名的案件,借款人如提出異議,卻又不能舉證證明的,則法院會認定借條的效力,確認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因為借款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簽名借款的後果是明知的,以此抗辯卻提不出證據支持,顯然不能得到支持。
6、借據中,出借人的名字、借款金額、利息標準均有改動跡象,若經審理為出借人塗改,如借款人提出抗辯,則該借條的效力法院會不予認定,主張的借貸關係法院也會不予法律保護。
7、借款人雖然沒有給出借人寫借據,但認可借款事實的,則法院會認定雙方借貸關係存在;出借人主張借款事實存在,但卻提供不出借款人所寫借據或者借款人根本就沒有寫下借據的,如果借款人不認可借款事實、不承認借款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證明借款事實發生的證據(如有借款時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借款人認可關於借款事實的錄音資料、銀行轉帳資料等),法院就會認定借貸關係存在。
8、借款人借款後死亡或下落不明,而出借人以其所寫借據起訴其及其家人的,只要查明借款用於家庭成員生活共同開支或家庭共同財產建設(如用所借款買車買房、買地皮或用於投資做生意供家人消費等)即使借款人家人不認可,法院也會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判令其與家人連帶償還。
9、借款人以出借人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除法院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外,法院會責成借款人提供超時效的證據,借款人提供不出證據的,法院會認定起訴有效,支持借貸關係存在。
(二)關於借貸利息的認定
最高法院《關於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利息處理的相關規定仍應會遵照執行;民間借貸案件大部分都有利息約定,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利息法院會遵守的審判法則。
1、有利息約定的,只要其標準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四倍),法院就會予以保護,支持其約定;超過這一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審判實踐中經常遇見的月息5分、4分,甚至更高的高利貸案件,法院會按貸款利率的四倍認定利息。
2、借款時無利息約定,訴訟時出借人要求歸還借款利息的,原則上法院會不予支持,只應會歸還本金;但是雙方約定有還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仍不歸還的,如出借人要求償付逾期部分的合理利息,則法院會予以支持。
3、借款時出借人予先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原利率和總利率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扣除掉本金的部分,不支持其利息。
從最高院處理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和精神看,「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是指「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而不是「浮動利率」,並且是按借貸雙方約定時銀行基準利率計算;銀行按照借款用途,區分不同的借款種類,如投資經營住房、生活消費、教育助學、質押等,中國人民銀行都規定了相應不同的借款利率。
(三)關於擔保關係的認定
隨著民眾對《擔保法》了解的加深,法院受理的具有擔保關係的民間借貸案件增多,處理此類案件除法院會執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第17條規定外,法院會注意以下問題:
1、擔保人僅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上簽名擔保,而沒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方式等擔保內容的(實踐中常見),法院會依《擔保法》規定,判定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人書面約定有擔保方式的,按照約定依法處理。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擔保法》已有規定;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與宅基是「房地一體」,且法律明文規定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宅基地又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故而也不能當作抵押物,如遇有以宅基地擔保的借貸案件法院一般會認定抵押擔保無效,認定擔保人無保證責任;
3、民辦私立學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其辦學經費並非出自國家財政,其經營的目的是營利,是投資者做生意收益的一種形式,而非公益目的;私立學校的所有者為個體,對學校的所有合法的財產擁有全部權利,故其具有代償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凡是民辦私立學校,簽章擔保的,法院會認定擔保關係有效,根據查明事實情況,確定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4、以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不以登記為要件)的案件,相對較為複雜,處理法院會慎重。第一,借款人已將其房產(包含與房產一體的地皮)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抵押物,又將該房產書面抵押給出借人而借款的;如果該房產的價值既足以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又足以保證出借人債權的實現,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擔保有效;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抵押的房產價值僅滿足其部分債權的實現,仍同意抵押的,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擔保有效;否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擔保無效;第二,抵押擔保人以其無權處分的房產或地皮設定抵押擔保借款的,抵押擔保無效;第三,抵押擔保人以其與他人共同共有的房產設定擔保的,其他共同共有人明知抵押而默示的,則法院會認定抵押有效,但其他共同共有人事後知道而提出異議的,則法院會認定抵押無效,但其他共同共有人法院會將抵押擔保人對抵押物法院會享有的份額按評估價值兌出,償付給債權人。
(四)關於證據
根據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證據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義務,「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被進一步強化;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提供的書面借據、借款時的收款收條、書面借款合同、通過銀行轉帳而借款的支付憑證仍法院會是認定借款的證據:如果借款人不能舉證推翻,則法院會履行還款和支付利息之義務。
民間借貸利息和利率的有關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
《民間借貸規定》實施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按照91年實施的《借貸意見》的規定,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為參照,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即「四倍利率標準」。但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管制將逐步放開,待市場化的利率形成、傳導和調控機制建立後健全後,央行將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大量的涉及利率的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將沒有參照依據。
《民間借貸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採用了固定利率的「兩線三區」規則(或稱「三段論」)——即關於最高利率限額,兩條線是24%和36%;用這兩條線劃出三個區,一是合法債務區,二是自然債務區,三是違法債務區。
首先,合法債務區。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約定有效,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出借人可以請求給付該部分利息,法院也應予支持。
其次,自然債務區。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36%的利息部分,約定有效,但無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屬僅具有保持力的自然債務。即出借人請求支付該部分利息時,借款人得以拒絕支付;但借款人主動支付,出借人受領後,不構成不當得利,借款人不得請求返還。
最後,違法債務區。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對於該部分利息,尚未支付的,不得請求支付;已經支付的,構成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法院也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規定》規定的是固定利率標準,簡單明確,實踐中比較好掌握。但利息與貨幣的緊缺程度密切相關,固定利率的限縮模式與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並不一致的。利率市場化就是要從靜態的利率管制發展到動態的利率形成。很顯然,固定利率的模式是靜態的,無法體現市場狀況和變動趨勢。就此而言,「四倍利率」的原有規則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市場變動,而固定利率則完全喪失了應對市場趨勢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缺乏制定利率政策的專業技術能力,即便固定利率在制定的當下是合理的,仍然難以應對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
二、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
《民間借貸規定》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一)沒有約定利息
沒有約定利息的,不論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或是其他的借貸,均視為無息借貸,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主張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付。這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相同,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間借貸外的民間借貸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以外的民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法院應結合有關情況確定利息。
三、利息的預先扣除
《民間借貸規定》第27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這與《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相同,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四、適度支持複利
《民間借貸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此規定,未超過最高限額(年利率24%)的利息可計入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該規定改變了91年《借貸意見》「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定,適度支持複利。
五、逾期利率
《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29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29條規定,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的最高限度。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借期內和逾期利率均未約定的,以法定利率(年利率6%)確定逾期利率;二是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以借期內利率確定逾期利率;但該規定並未明確,此種情況下以借期內利率所確定的逾期利率的最高上限。結合該條第1款的規定,從立法目的上解釋,也應理解為「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六、逾期利率與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競合
《民間借貸規定》第30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常利用其在訂約時的優勢地位,約定如諮詢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以規避法律關於最高利率的限制性規定。該條規定,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並存時,可選擇主張或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這有利於保護借款人,同時也與「兩線三區」的立法本意相符。
七、未約定利息但自願支付或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
《民間借貸規定》第31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這是禁反言規則的應用。沒有約定利息但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的,只要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對於未超過最高限度(年利率36%)的部分,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當然,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八、提前還款的利息計算
《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提前還款問題
《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規定可以提前還款,但當事人約定不得提前還款的,不可以提前還款。
(二)提前還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還款,利息是否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與《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有所衝突。
《合同法》第208條規定,提前還款一般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算。但《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則沒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這一規定,而是簡單地規定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息。實踐中,當雙方約定提前清償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時,應根據《合同法》第208條規定維護此約定的效果,不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還是應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32條規定直接確定按實際借款期間計息,而不考慮當事人的特別約定?這主要看法院的判定。
隨著借貸行業的發展,套「殼」借款現象也需引起重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借用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後不知去向,致使出借人及公司利益同時受損。
小喵教你3個實用技巧減少風險:
一、要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這既要通過查看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也要進行實地的考察,了解被告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多方面了解公司的財務能力,有無償債的可能性,以決定是否借款。
二、要讓公司提供適當的擔保,尤其是要用房子,車子等來作擔保,不能僅憑一面之詞而相信其還款能力。
三、也可以讓公司的股東提供個人的擔保,這樣,才能向股東進行追償。
對於民間個人借貸,也不能掉以輕心哦,小喵這就列出需要注意的6點,大家一定要仔細看一遍哦。
1、避免因時間長久而遺失關鍵證據,如借條及轉帳憑證。
2、避免因訴訟時效中斷證據不足,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3、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對債務人採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在發現對方財產線索時,可直接要求法院採取查封等措施,否則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5、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權利全方位查找對方的財產及線索。
6、對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對方自願,否則只有起訴之後才可以獲得利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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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read01.com/80APoB.html#.We6iqGiCw2w
Orignal From: 民間借貸利息和利率8大問題,附贈實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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